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26號
- 聲請人
- 景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有限責任高雄縣鳳山地區機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已無財產,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