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盈餘分派請求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國華、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侯西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松樹 被 告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西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盈餘分派請求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