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70號
- 原告
- 鴻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駿
原告與被告均威科技有限公司、蔡德盈、蔡東璋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78,4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告與被告均威科技有限公司、蔡德盈、蔡東璋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78,4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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