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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告
鴻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駿

原告與被告均威科技有限公司、蔡德盈、蔡東璋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78,4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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