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吳煌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81號原 告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煌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璟裕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942,32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