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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9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告
鑫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炎坤

原告與被告鴻群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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