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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
    孫新惠

  • 當事人
    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茂詮實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07號原 告 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新惠 原告與被告茂詮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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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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