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明雄即協和鐵工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41號原 告 陳明雄即協和鐵工廠 原告與被告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85,2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