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邱泰錄
- 當事人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茄福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75號原 告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原告與被告茄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2,0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宗憲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