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89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89號

原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原告與被告日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林鴻明間返還租賃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即起訴狀所載本件車輛目前中古

車價,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