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黃南光
- 原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日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89號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原告與被告日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林鴻明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即起訴狀所載本件車輛目前中古車價,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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