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蕭坤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92號原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原告與被告蕭坤鏞間交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7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