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陳菊、吳濟華
- 原告高雄市政府法人
- 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被 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80,610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6,1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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