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37號
- 原告
- 盧曾輝
1號
丁愛玲
黃玉梅
原告與被告隆得利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
係關於股東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而原告
三人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共新臺幣(下同)9,000 元(3,000 元×3 =9,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