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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楊佩蓉

  • 原告
    盧曾輝丁愛玲黃玉梅與被告隆得利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37號原 告 盧曾輝 1號 丁愛玲 黃玉梅 原告與被告隆得利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股東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而原告三人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新臺幣(下同)9,000 元(3,000 元×3 =9,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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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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