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盧曾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37號原 告 盧曾輝 1號 丁愛玲 黃玉梅 原告與被告隆得利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股東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而原告三人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新臺幣(下同)9,000 元(3,000 元×3 =9,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