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嘉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鄭恳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38號原 告 嘉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恳驊 原告與被告誠志興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7,8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