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0號
- 聲請人
- 北京中光偉業進出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畢清貴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宗暉律師
- 相對人
- 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德敏
- 發區○○路8號A3之07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裁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美金573,718 元,折合新臺幣2,743,519 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1 年11月16日臺灣銀行人民幣1元賣出匯率4.782 新臺幣計算,計算式:573,718 ×4.782=2,743,519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