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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20號

認可裁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0號

聲請人
北京中光偉業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清貴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律師
相對人
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德敏
發區○○路8號A3之07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裁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美金573,718 元,折合新臺幣2,743,519 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1 年11月16日臺灣銀行人民幣1元賣出匯率4.782 新臺幣計算,計算式:573,718 ×4.782=2,743,519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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