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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20號

認可裁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0號

聲請人
北京中光偉業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清貴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律師
相對人
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裁判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嚴德敏」

之記載,應更正為「顏德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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