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0號
- 聲請人
- 北京中光偉業進出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畢清貴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宗暉律師
- 相對人
- 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德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裁判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嚴德敏」
之記載,應更正為「顏德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