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馨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宏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4號原 告 黃馨誼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216 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