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93號
- 原告
-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臨時管理 陳夢軒
- 被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被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叔璋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訴訟代理人
- 溫明誠
- 被告
-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禮釷
- 被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洪美戀
- 被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訴訟代理人
- 王曉萍
- 被告
- 劉炳祥
- 被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訴訟代理人
- 歐秀芳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黃森睿
- 人 之6 之6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 萬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