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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周叔璋、楊豊彥、姜禮釷、李憲章、盧正昕、陳淮舟、蔡慶年

  • 原告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炳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93號原   告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臨時管理 陳夢軒 人           之6            之6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溫明誠 被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洪美戀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曉萍 被   告 劉炳祥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歐秀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 萬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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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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