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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9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93號

原告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臨時管理 陳夢軒
被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被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溫明誠
被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被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洪美戀
被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曉萍
被告
劉炳祥
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歐秀芳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人           之6            之6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 萬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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