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齊百邁、周叔璋、楊豊彥、姜禮釷、李憲章、盧正昕、陳淮舟、蔡慶年
- 原告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炳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93號原 告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臨時管理 陳夢軒 人 之6 之6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溫明誠 被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洪美戀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曉萍 被 告 劉炳祥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歐秀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 萬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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