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戴誠志
-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15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品方、林家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0,000 元(計算式:1,770,000 元+3,620,000 元+1,420,000 元=6,810,000 元),應繳裁判費68,4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91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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