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08號原 告 蔡憬亨 吳幸玲 原告與被告馬智贏、滿億水產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