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24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梅桂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律師 原告與被告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549,1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