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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2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24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梅桂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律師

原告與被告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549,1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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