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35號
- 原告
- 洪敏笋
- 被告
- 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榮良
- 被告
- 人
- 被告
- 陳怡燁
- 被告
- 永延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紹陵
- 被告
- 柯耀聰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之記載,應更正為「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7 號、102 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重抗字第7 號、102 年度重抗字第12號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在案,是原告應於訴訟救助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