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陳敏斷、周渝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被 告 周渝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178 巷17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之100 年度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321,10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