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寅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5號原 告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一、原告因清償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吳聖博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60,745元,應繳裁判費456,1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5,636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