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9號
- 原告
- 林祐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芸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