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8號
- 原告
- 羽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兆永
原告與被告中云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97,
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告與被告中云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97,
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