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淑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9號原 告 張淑雅 原告與被告永大健康美食館即可口永大便當店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9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