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4號
- 原告
- 摩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汝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天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505,91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