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告
摩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汝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天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505,91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