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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邱泰錄
  • 法定代理人
    呂泰榮

  • 原告
    勝呂榮峰
  • 被告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3號聲 請 人 勝呂榮峰 相 對 人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泰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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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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