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邱泰錄
- 法定代理人呂泰榮
- 原告勝呂榮峰
- 被告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3號聲 請 人 勝呂榮峰 相 對 人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泰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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