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7號
- 聲請人
- 邱博向
- 關係人
-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呈報清算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未預納聲請費用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 年4 月2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