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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7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7號

聲請人
邱博向
關係人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呈報清算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未預納聲請費用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 年4 月2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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