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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告
楊天助
訴訟代理人
姚品華

原告與被告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100 元【計算式:

本件632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4,000元/ ㎡×96㎡×1/5 +本件45

號房屋最新課稅總現值840,300 元=1,493,1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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