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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藍家慶

  • 原告
    楊天助與被告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被告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100 元【計算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4號原 告 楊天助 訴訟代理人 姚品華 原告與被告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100 元【計算式:本件632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4,000元/ ㎡×96㎡×1/5 +本件45 號房屋最新課稅總現值840,300 元=1,493,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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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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