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藍家慶
- 原告楊天助、與被告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被告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100 元【計算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4號原 告 楊天助 訴訟代理人 姚品華 原告與被告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100 元【計算式:本件632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4,000元/ ㎡×96㎡×1/5 +本件45 號房屋最新課稅總現值840,300 元=1,493,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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