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4號
- 原告
- 楊天助
- 訴訟代理人
- 姚品華
原告與被告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100 元【計算式:
本件632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4,000元/ ㎡×96㎡×1/5 +本件45
號房屋最新課稅總現值840,300 元=1,493,1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