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5號
- 原告
- 李世聰
- 訴訟代理人
- 黃福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傑儀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牧場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財產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