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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5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告
李世聰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牧場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財產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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