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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藍家慶

  • 原告
    李世聰與被告高雄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5號原 告 李世聰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牧場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財產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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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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