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告
鉅東企業社即胡依珊

原告與被告家億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