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3號
- 原告
- 聯瑞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秋燕
- 法定代理人
- 趙武瑞
- 被告
- 泰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文
- 弄15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92,632 元(即請求返還支票之面額總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