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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5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告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05室
法定代理人
劉天焱
訴訟代理人
林華淇
被告
久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租金,屬定期給付,以推定權利存續期間10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即每月以50,000元計算,50,000元×12月×10年=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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