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李漢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3號原 告 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周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進財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271 元,應繳裁判費7,3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