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大力營造有限公司、許昆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4號原 告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昆海 原告與被告益百川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8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