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金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26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0,000元,應繳裁判費115,2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4,724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