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弘渝企業有限公司、林金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28號原 告 弘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億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8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