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4號聲 請 人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蔡有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