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43號
- 原告
- 陳福龍
- 被告
- 萬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劉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嘉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853,3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80 元(計算式:9,360 ×1/2 -500 =4,18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4,1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