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4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告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松振、金億旅館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3,077,200元(計算式:本件460 號、460-1 號

、460 號2 樓及460 號4 樓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各為1,125,200

元、2,800,900 元、6,661,900 元、12,489,200元,合計共

23,07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10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