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49號
- 原告
-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宗仁
- 訴訟代理人
- 周慶順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松振、金億旅館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3,077,200元(計算式:本件460 號、460-1 號
、460 號2 樓及460 號4 樓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各為1,125,200
元、2,800,900 元、6,661,900 元、12,489,200元,合計共
23,07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10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