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邱宗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49號原 告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松振、金億旅館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77,200元(計算式:本件460 號、460-1 號、460 號2 樓及460 號4 樓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各為1,125,200 元、2,800,900 元、6,661,900 元、12,489,200元,合計共 23,07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1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