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謝榮輝、康煇有限公司、歐重均、鉦暘有限公司、郭文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54號原 告 謝榮輝 被 告 康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重均 被 告 鉦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間並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者,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因此,原告第1 項聲明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第2 項則為請求移轉本件433 、434 、435 、436 地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121 號房屋之所有權(卷33頁),其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120,200 元(卷38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20,200 元(1,000,000 元+120,200 元=1,120,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