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62號原 告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原告與被告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11,5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