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亨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31號原 告 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亨昊 原告與被告劉財富等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