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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4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告
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戴敬哲律師
被告
水明漾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濃
被告
李慕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439 巷5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之101 年度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257,100 元,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7,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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