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48號
- 原告
- 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慶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戴敬哲律師
- 被告
- 水明漾美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濃
- 被告
- 李慕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439 巷5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之101 年度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257,100 元,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7,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