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藍家慶

  • 當事人
    顏隆巡李裕輝張林張至欽王文華陳永富藍秋平汪勝騰盧清田林忠奇鍾和音劉文終陳誌翔陳峯基許明田鄭遠勝洪進添陳卿鄭名宏張哲源蕭慶林周永聖顏宋月琴宋坤合周桐森陳啟輝廖義輝廖義遠曾裕嶽李永勳李秋田張俊男陳茂榮黃金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69號原 告 顏隆巡 原 告 李裕輝 原 告 張林 原 告 張至欽 原 告 王文華 原 告 陳永富 原 告 藍秋平 原 告 汪勝騰 原 告 盧清田 原 告 林忠奇 原 告 鍾和音 原 告 劉文終 原 告 陳誌翔 原 告 陳峯基 原 告 許明田 原 告 鄭遠勝 原 告 洪進添 原 告 陳卿 原 告 鄭名宏 原 告 張哲源 原 告 蕭慶林 原 告 周永聖 原 告 顏宋月琴 原 告 宋坤合 原 告 周桐森 原 告 陳啟輝 原 告 廖義輝 原 告 廖義遠 原 告 曾裕嶽 原 告 李永勳 原 告 李秋田 原 告 張俊男 原 告 陳茂榮 原 告 黃金山 前列三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隆巡 原告與被告詹魏清即太乙工程行、陳俊文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47,0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邱慧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