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9號
- 再審原告
- 王美月
- 再審被告
- 吉町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秀娥
- 再審被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重球
- 再審被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儀
- 再審被告
- 林成龍
燈管理所)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吉町建設有限公司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0 年度簡
上字第518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14,5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