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9號原 告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胡仁達律師 鄭方穎律師 被 告 恆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卓君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民國一百零一年」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