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23號原 告 弘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德 被 告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威能 林能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於101 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權限尚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