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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呂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23號

原告
弘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德
被告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威能

      林能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於101 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權限尚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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