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23號
- 原告
- 弘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德
- 被告
-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翟威能
林能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於101 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權限尚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23號
林能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前於101 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權限尚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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